被告人张某与其弟多年在外打工。2009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与其弟在前往姑妈家拜年的路上,遇到被害人王某父子,因被告人张某的妈与王某的姑父系同村人有过节,曾被王某毒打,想起母亲被人欺负,仇人相见分外眼红,被告人张某与其弟便将被害人王某父子“还报一顿”, 王某父子被打伤。 沅陵县官庄派出所接警后正在处理过程中,当日下午3时许,王某却纠集20余人来到被告人张某家实施疯狂报复,张某在家门口晒谷坪与王某一伙形成对峙,王某欺骗张某放下了木棒,遂与被害人黄某等多人对张某进行围殴,被告人张某被打跪在地上,王某等人仍不肯摆手,张某便抽出随身藏的杀猪刀乱砍,致伤被害人王某、黄某。随后民警赶到现场鸣枪示警才控制局面。被害人黄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沅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系被杀猪刀类砍伤脸面部、捅伤胸部,造成脸面部及胸部裂伤,肋骨骨折,肺脏破裂,大出血,因失血性休克而急性死亡。被害人王某系被杀猪刀类砍伤、捅伤右胸部,构成轻伤,七级伤残。
同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沅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被告人张某主动放弃抵抗后,在遭受多人围殴的危急情况下,为了使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反击是防卫行为,但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遂依照《刑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黄某的亲属、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分别为95225元和584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