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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会计私售炸药得款百余元 买方卖方均获刑三年
作者:邓晗、向先军、龙庆平  发布时间:2010-07-02 11:12:03 打印 字号: | |
  怀化法院网讯 6月25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娄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分别缓刑四年和三年。

    2005年5月被告人杨某(沅陵县清浪乡人,时任村会计)从承建本村乡村公路的包头罗某手中讨得炸药24公斤、雷管100发、导火索80米。2006年9月,汪某(已判刑)为开屋场从被告人杨某手中购得炸药3公斤、雷管10发、导火索15米。杨某得款45元。2006年10月,被告人娄某(清浪乡人)为清浪乡卫生院土石方工程向杨某购买炸药6公斤、雷管30发、导火索20米。杨某得款100元。案发后,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娄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娄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沅陵法院
责任编辑: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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