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法院网讯 日前经过沅陵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公婆与媳妇围绕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原告张某、韩某(均为沅陵县马底驿乡太阳池村人)之子张铭(化名)2009年5月23日17时许,在吉茶高速公路峒河大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安全事故,因工死亡。同年5月25日张铭之妻肖某(沅陵县马底驿乡乍溪人)代表死者亲属与施工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除已付的医疗、殡仪费外,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包括死者生前供养人儿子、妻子、父母亲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24万元。尔后肖某领取了此款,未与二原告分文。
2010年6月13日年近六旬原告张某、韩某一纸诉状将儿媳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同日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肖某在沅陵县建设银行的存款39977元。6月22日经过法院调解,由被告肖某支付二原告7.6万元赡养费(已付),法院同时解除了对肖某的存款冻结。本案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