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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法官职业化问题的调查研究
作者:赵月欣  发布时间:2010-07-03 11:50:45 打印 字号: | |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现代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对此,全国法院系统基本上已形成共识,并把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作为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史无前例的重大举措。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对这一改革也正在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探索和实践,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这一改革目标作为今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奋斗方向。然而,众所周知,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意味着法官必须在职业知识、职业技能以及思维模式等方面具有非同常人的特征,即知识技能上的高素质,工作方式方法的高质高效。

    虽然法官职业化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院内部的积极认同,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情况千差万别,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国家里,实现法院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必然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欠发达地区在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束缚,更是难以有所作为。本文旨在通过对欠发达地区法院目前存在问题的调查分析,说明欠发达地区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障碍及其在长期的改革过程中实现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几点建议,以期对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建设有所帮助。

一、法官队伍自身存在的不足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法官队伍整体学历得到长足提高,我国法官队伍总体学历起点偏低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法官的来源构成十分复杂,已经越来越与飞速发展的社会和形势不相适应。一是法官法律素质不高。法官队伍中部分来自军转干部,他们的政治素质较高,但对法律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业务不甚熟悉,在审判业务上很容易凭经验办案。有的来自教育、畜牧、税务等行业,五花八门。他们和军转干部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缺乏系统学习,属于经验型法官。由于我国一直缺少专门培养法官的正规化专业院校,很多法官均是中途改行而来,因而素质参差不齐。没有经过正规化、系统化的专业学习,全靠个人主观上的努力,是很难提高整体综合素质的。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庞大的法官队伍很难在短期内形成高素质的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群体。二是办案效率低下,不能适应职业化所必须的高效率要求。我国约20万法官,在欠发达地区,由于案件数量和办案效率较低,人平办案数超百件很难。这虽然与法院受案总量和办案效率有关,但与法官的法律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加之我国法院的现状是法官多,辅助人员少,导致法官从事大量非业务的活动,从而造成人、财、物的流失而效率低下。而要改变办案率低下的现象,扭转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和人事体制不合理的状况,促使法院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道路,成为必然选择。

作为实施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总体设计上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于促进法官职业化将使这一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单靠统一司法考试的模式而没有其他相应配套制度和程序,统一司法考试对加快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其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因为我国大部分处于欠发达地区,而广大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官队伍在当前的现状下很难适应职业化改革。因此,法官队伍的现状决定了职业化只能是一个渐进的淘汰和更新的过程,淘汰和更新的比率大小决定着职业化进程的快慢。从理论上说,我国的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应该是比较缓慢的,然而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步伐相当快。在一些大城市和经济发达等条件较好的地区,如京沪、江苏等地的法院或是通过在职教育或向社会招考,具有较高法学水平和学历的人员数量大量增加,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趋势、进程及效果异常明显。但是从全国而言,职业化的进程并不平衡,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法官职业化进程迟缓甚至难以起步。以笔者所在的法院是个国家级贫困县法院为例,有很多是靠降分才通过司法考试,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全国通过率较高的基本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好的地区,广大的中西部省份落后地区要真正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难度可想而知。由此可见,单纯依靠统一司法考试对于实现法官职业化难度较大,对法官精英化的推动进程也是相当缓慢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淘汰的低素质法官数量会越来越少,职业化、精英化法官会越来越多,但这一十分缓慢的过程将使我们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在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过程,我们即要朝着即定目标努力,又要保持整个队伍的稳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法院内部结构和人事制度的改革,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才能完成。例如有的地方已采取法官序列与书记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序列的分立、法官员额的定编和法官精简制度的确立等等,在法官职业化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改革措施。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人数不算多,精力分散,而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就更少,而且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因为法院的艰苦条件和较低的经济收入以及法官尊严的相对缺失,根本不愿意来法院工作,既使有愿意进法院工作的,也由于审判法院编制的原因而进不来。在双重困难向前,法院靠自身无力解决,其结果将是在未来几年法官人才断档,法官数量严重不足。

二、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本身存在的局限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在全国法院逐步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以后,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及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成为全国各级法院队伍建设特别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如前所述,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职业化和精英化的进展非常顺利,人才不成问题。实际上许多地区和城市都不同程度实现了这一目标或正在稳步推进这一进程。而在人口众多的广大的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不甚发达的中部和西部地区,法官的整体素质都偏低,推行职业化和精英化应当具备的人才和物质等方面的条件很不成熟。但是就是这些素质偏低的法官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在维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捍卫法律尊严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他们与发达地区高素质的法官一样,忠于职守,为民解忧,而且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他们确实又与职业化和精英化的要求有相当的距离。从这里,我们既可以发现这些法官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按照职业化和精英化要求,这些虽理论素质较低但深谙人情世故的法官都将被淘汰出局,高素质的最好是受过良好的正规专业教育的法学专业人才取而代之。这种情况在欠发达地区是难以想象的,以笔者所在的法院,除了在职教育获得法律本科文凭的外,受过系统化正规化教育的法律本科毕业生仅只6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至少暴露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才难有。符合职业化、精英化条件的法律人才稀缺。加之由于编制、招收体制等原因使得法学毕业生无法在法院系统内找到适当的岗位;二是人才难留。落后的办案条件和艰苦的生活待遇又使得法学毕业生对法院敬而远之,不愿意到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工作。当前优秀法官和法院优秀人才不断外流,已经给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敲响了警钟,安徽某中院的一副院长以各种媒体频频播发的众多法官改行当律师就反映了当前欠发达地区法院队伍中高素质法官存在的一种较普通的思想动态。三是人才难融。精英化法官与社会的融合程度无法达到应有水平。没有对当地社会状况的了解,即便有满腹经纶,也无法很好地解决普通人的纠纷,势必造成法官与社会的脱节。如果不了解当地社会,不考虑当地的观念意识、人际关系和伦理规范,一味以法律条文来处理当地的纠纷,就算是神仙也解决不了凡人的琐事。前几年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法官补墙”事件,在欠发达地区的法官类似的经历中时有发生,不足为怪,之所以被热炒,一方面是“法官补墙”与法官职业化要求不符,有损法律威严。另一方面“法官补墙”能够迅速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群众满意。归根结蒂是两种司法理念的碰撞。

三、解决问题办法

综上所述,在欠发达地区推行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要达到制度设计的要求也决非之一日之功。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总目标不会改变。如何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法院如何适应及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和尝试。

首先,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同时充分考虑欠发达地区法院的差异。

我国不仅存在着地区间的不平衡,而且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地域也存在着发展水平上的不平衡。如中级以上法院地处大、中城市,其待遇优厚,位高权重,生活环境好因而吸纳了许多优秀法律人才,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而基层法院因待遇低、权力小,生活环境艰苦,特别是基层法庭的法官身处的环境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是最艰苦的。因而无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但基层法院却承担了70%以上的审判任务。因此在我国这样情况多样,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国家,推行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时,我们应当看到职业化和精英化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并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针对社情多样性制定多样化的方案,重视法官队伍的差异,不必全国统一模式。

其次,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同时重视法官的社会化。职业化的法官由于其职业特性、身份特性以及受到良好的教育背景,很容易形成相对独立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思维、观念游离于普通民众主流思想之外。基于他们的特殊性,他们与社会的联系很松驰,与一般的民众交流交往很少,办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只是他们的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手段,不自觉地脱离了社会,脱离了群众,生硬地割裂了法律与社会的纽带。因此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时,对法官的社会化不容忽视。法官只有具备了社会化的特点,深入生活,了解社情民意,才能真正把法律规范置于社会的构架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结合不同的情况,依据法律精神提出符合情理和法理的解决方案,作出令人满意的判决。在充分考虑欠发达地区法院的客观实际的基础,把这些落后地区的法官队伍实行非完全的职业化和非完全的精英化,让他们继续留在岗位上,不失为可取之举,既可以保持法官队伍的稳定,又可以保持审判工作的连续。从目前看,欠发达地区无法在短期内甚至在几十年内都无法达到完全职业化和精英化的要求。而欠发达地区的法院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是一些离婚、债务、赡养等简易纠纷案件,这些法官处理这类案件游刃有余。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最需要的不是高度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而是经验丰富,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的法官;这些法官最需要的不是高高在上,规规矩矩的庭审模式,而是随机灵活且富有成效的、老百姓易于接受的工作方法。他们每天面对鸡毛蒜皮的纠纷用不着神秘而庄重,严格而刻板的审判程序以及完全吃透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因此,对欠发达地区实行完全而彻底的职业化并不必要。再考虑到正规法学院毕业生也鲜有愿意到这些地方工作,当地的案件也需要由了解当地人文风俗的法官来处理等因素,可以设想在实现我国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同时,缩小现有法官队伍的规模,分流一部分无法达到职业化要求的法官使其成为非职业化的法官。虽然他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职业法官,又算不上完全意义上的精英人才。这样不仅有利于主体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也有利于减轻职业法官的工作压力。

第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加上该制度的不完善,这一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不少地方形同虚设。在法官队伍建设的天平上侧重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建设的今天,健全陪审员制度已被很多人视为多余。由于陪审员本身受到法律知识和保障经费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非常普遍,其具作用发挥有限,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声音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这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暴露出相当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并不代表该制度没有作用,相反,在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建设的今天,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欠发达地区在彰显司法为民,弥补办案人员不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谋篇布局,特别从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实际需要出发,有步骤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很有必要。通过健全陪审员的考察、考核、任命程序,让有责任心强、素质较高和威望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并且为其参与司法活动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明确其职责和权力,使其真正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另一个侧面促进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

第四,以法官职业化为前提,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是改革现有法官的培养、储备、遴选、任命、考核制度,把真正优秀的高素质人才选拔到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二是积极推行各种在职学历和非学历职业教育,提高现有法官的素质;三是建立法官委派制度。从上级法院中委派法官到下级法院工作。四是科学地制定和全面改进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把法官从各种非审判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逐步使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逐步精简法官队伍,其他法官过渡到法官助理等辅助人员角色,并通过专门规定赋予他们对某些简单案件的裁判权。
来源:沅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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