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是国家级贫困县,破产案不是很多,但遇到问题却不少,所审理的破产案全是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而申请破产还债的,从我院近几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从近几年审理的破产案件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一、审理的周期过长
虽然破产案件没有审限的规定,但是从我院过来审理的破产案件看,特别是近几年,审结的周期普遍过长。2000年至2008年共立受理的破产案件25件,审结20件,最短的审限7个月,最长的2004年立案至今没有审结,结案平均审限是27个月。其主要原因是破产企业的职工无法安置,而不能及时审结。贫困地区困难,财政拿不出资金对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补偿,也无法对职工再行安置就业。安置职工的资金依靠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所得实现,由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能及时变现或者变现财产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此时如果审理终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上访、围困机关工作场所、堵塞交通的行为可能会随时发生,将严重地影响到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地区的社会稳定。考虑到社会稳定大局,法院在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的职工前,不敢轻易审结;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期限呆板、繁琐,破产法的规定是从审理破产案件的全局出发而制定的,但从有些破产案件的个案来说,并不十分必要,破产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这一阶段法律规定的期限为35日至9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对符合破产案件的企业,法院还须裁定宣告其破产。从裁定之日到裁定书送达到债权人、债务人,这一过程法定期间为10日,必须公告。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到宣告破产须两次裁定两次公告的程序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案件,完全可以一次裁定和一次公告。对资不抵债且已停业多年的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审查后,对符合破产条件又无和解,重整可能的企业,可经行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变两次裁定两次公告为一次裁定一次公告;对那些债权、债务人少且债权、债务数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破产财产不多的破产案件,从立案受理宣告破产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合议庭可以酌情而定,不受繁琐规定的限制。
二、资产变现难
一是职工住房变现难,我院2000年至2008年审结的20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多数破产企业在立案受理前进行了房改,但仍有部分企业在破产时未房改,或已房改的企业仍有部分职工住房未房改。据统计,20件案件中企业破产时未房改的职工住房共146套。破产清算组,需对此进行处置变现。处置这部分财产的阻力大,阻力来自生活困难的部分家庭职工,这些人房改时按国家优惠政策尚且无力购买住房,现在要按市场物价购买更是无能为力。当清算组要求这些职工退出居住的房屋时,职工情绪激动,扬言誓与房屋共存亡,矛盾十分尖锐。
二是地处偏远农村的房屋建筑物变现难。所审理的破产案件中有的企业在偏远的乡村,有的企业在乡村设有站点,地处农村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投入与评估价值都高,但变现能力低,与债权人的期望值差距甚远。如硫铁矿破产案的破产财产地处偏远的用坪乡其评估价值为1600万元,财产多系矿山坑道、桥梁、厂房、职工住房,这些财产位处山沟。清算组公告发出后,除从事采矿加工的金石公司外,无人问津,而金石公司也只愿出600万元购买。又如药材公司破产案,该公司在农村有站点4处,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100余万元,无人愿意购买。已立案3年正在审理中的木材公司破产案,其在农村站点的房屋建筑评估价值近200万元,这些财产至今无法变现,尤其是地处五强溪镇的麻伊伏木材分公司其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80余万元,清算组发布出售公告后,无人过问,其原因是该分公司的房屋位于五强溪镇,该镇有水电八局搬迁后留下的大量空房可由人无偿使用。对木材公司农村站点的房屋有意购买的人出价不到评估价值的四分之一。
2、职工安置难
一是未进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安置难。在所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有3家企业在破产时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中有2家集体企业,有1家国有企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要求清算组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尤其是已退休或临近退休的职工要求更为强烈。
二是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安置难。这些职工大多负债累累,有的职工是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患病,应报销的医药费未得报销,有的职工是在企业停业后患病,巨额医疗费用无法报销,这些患有重大疾病(多为癌症)的职工处境艰难,亦要求清算组、合议庭报销医疗费用,以此作为安置的条件。
三是特殊工种的职工安置难。水泥厂、硫铁矿、木材公司都有部分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职工,这些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均要求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情况不尽相同,有的现在可享受到政策规定的待遇,有的则是将来的事。那些临近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职工和年轻的特殊工种职工无法现时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意见很大,担心企业破产后无人再管他们的事,使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干扰破产清算的正常运行,亦要求清算组、合议庭承诺保证今后他们能享受到政策规定的待遇。
四是患职业病的职工安置难。水泥厂、硫铁矿有多名职工患有不同程度的肺病,这些职工在企业未破产时,每年或多或少都能享受一些补助,企业破产后,这些职工的待遇势必受到影响。因此,这些职工找清算组闹,到法院纠缠,到政府上访。
三、关于破产法的适用问题
破产法已颁布实施近两年时间了,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出台破产法实施细则,因破产法的条文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难以理解和把握,如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完的合同,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赔偿范围包括那些内容。实践中合同相对方一般提出两项损失,一项是固定资产投入的损失,如厂房、设备、场地等直接损失,二项是预期收入损失,这部分为间接损失,在审理因提前解除合同而给对方赔偿损失应如何确定。又如省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百一十七条“敏感债权”还是否适用。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设制职工安置基金
目前政府部门虽然也有企业改制领导办公室,但其主要工作是针对改制企业的,没有专门针对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利益的机构,因此建议各级政府成立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协调部门,并设立职工安置基金,借以妥善安置职工,保证破产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请求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变通方法处置财产
为解决职工住房变现问题,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会同清算组多次请求县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即破产企业职工购买现住房的仍执行1997房改方案的优惠政策,并请政府减免部分税费,通过这一措施,使破产企业的135套住房得到了变现。还有11套住房确因所住职工无力购买而未得变现。对11套未变现的房屋,合议庭与清算组采取了2个处理办法:一个是将未变现的职工住房交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按房改优惠价格支付房价,住房仍由原居住的职工租住;另一个是将未变现的职工住房交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行使该房屋的管理权利,并将该情况如实报告给债权人。待最后实现变现后再作处理。
为解决硫铁矿破产财产的变现问题,清算组、合议庭多次请求县政府承诺给有意购买的金石公司在今后从事采矿及加工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从而使硫铁矿的破产财产以较高的价格变现。
为使破产企业农村站点的房屋得到变现,采取破产财产农村站点房屋与县城房屋整体捆绑式拍卖的方式处置,使农村站点的房屋得到变现。
三、主动出面联系解决问题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费
合议庭与清算组多次去县、市劳动社保部门联系请求支持,亦多次书面报告请求县政府承诺采取挂帐方式解决企业应承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几经努力,国有企业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额基本解决。
针对医疗方面的问题,合议庭、清算组一方面只能根据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变现情况给予少量的补助,不敢表明是报销医药费,以避免引起其他职工都要报销医药费的连锁反映;另一方面是向民政部门求助,向社会募捐,尽力为这些职工解决一些问题。
四、最高院应尽快出台破产法实施细则
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了四个关于破产法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但还没有制订破产法的实施细则,承办人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对破产财产如何及时变现,提前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项目不好掌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破产法适用的实施细则,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总之,破产案件的审理,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人和事、财与物,法和情交织在一起,稍有不慎将引发社会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