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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作者:院办  发布时间:2010-07-03 15:49:32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下列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沅陵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举报可采取下列方式:1、来信举报:请寄沅陵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2、直接举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大厅设有干警违法违纪举报箱;

              3、电话举报:请拨打0745-4234482。
来源:沅陵法院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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