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曝光台
从两起案例谈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者:贺维 董德河  发布时间:2010-07-03 16:12:27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原告某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设计合同纠纷。原告诉称为被告设计了商品房住宿楼施工图纸34800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5元,共计设计费174000元,要求被告给付设计款。被告辩称,该公司曾经有请原告设计施工图的想法,但因其它原告另请某公司设计,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建设设计合同的事实,不存在给原告付款。庭审中原告没有举出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有口头协议,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对该案的处理,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二: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5月18日卖给被告某食品公司牛肉1.5吨,被告当时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30000元未付,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某食品公司辩称,买原告的牛肉是事实,当时的货款未付清也实际,但事后2006年4月20日已付清了被告的货款,收回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庭审中原告没有举出货款没有结清的证据欠条,对该案应驳回诉讼请求没有不同意见。

  审判实践中对上述两起案例的处理通常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案例二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不同意见。但对案例一则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没有明确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什么是不利的后果,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没有规定清楚,是程序上不利的后果,还是实体上不利的后果,审判实践中有分歧。

  从表面上看两案都是无证据,其实两案有本质的区别,案例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消灭,权利义务终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无意见分歧。案例一则是民事法律事实不能成立,事实不成立就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案例一和二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为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后者为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笔者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现分析如下:

  一、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是两个不同概念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确定当事人的权利,用判决的方式,驳回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即当事人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俗话说就是败诉了。驳回起诉则是从程序上确定当事人的权利,用裁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作确定,确定的是当事人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驳回了就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很多矛盾和困惑

  一是没有法律条文可引用,法院的判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引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法条引用,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是当事人事后找到证据再行司法救济时无所适从,按照民诉法第111条5项的规定,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又起诉的应按申诉处理,不能直接起诉。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则是基于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否则无法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举证不能被判驳回诉讼请求,并非法院错误。法院能否撤销没有错误的判决,不撤销判决又无法启动再审,直接立案审理又违反了一事不二审的原则。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诉再审相对于直接起诉而言难于启动。三是在审判实践中通常适用承担责任的法律条款,美其名曰“反条款”这不仅不能让败诉方当事人信服,从书面理解让人产生歧义,而且从理论上分析是没有依据的。

  三、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民事法律事实存在是不具备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条件

  民诉法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原、被告;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之一就没有诉权,审判实践中一般只把缺少第一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主体条件不适格和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按驳回起诉处理,对缺少第二个条件并未按驳回起诉处理。诉权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源于实体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认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诉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作为一种请求权,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案例一原告无证据证明与被告有建设设计合同的事实,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也就不产生诉权。案例二当事人之间有买卖牛肉的事实存在,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确立,诉权因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而产生,原告就有诉权,只不过该民事法律关系因履行完毕或其他原因而消灭,原告丧失了胜诉权。

  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当事人没有证据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无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原告就没有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就不能成立。因此案例一应裁定驳回起诉。民事法律事实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就成立,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无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完义务,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消灭,因此案例二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沅陵法院
责任编辑:田文
电话:0745-4230730   传真:0745-4224763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建设西街41号   邮编:419600   投稿邮箱:ylfy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