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对2007年1-12月受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该县此类案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征收主体程序欠合法,群众反响强烈。
一是部分基层计生行政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发现违法生育案件后,不能完全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而是直接做出处理决定,违规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在征收过程中置法律法规不顾,随意变更征收标准,导致全县征收标准“同类不同价”,致使群众意见较大,严重影响了计生执法的严肃性,最终导致在案件执行时讨价还价,对立情绪较大。
二、被执行人基本是农民,对抗情绪较大。
一是沅陵县地处“老、少、边、穷、山”,系国家级贫困扶持攻坚县,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封建思想相对根深蒂固,从而导致“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现象形成恶性循环。一年来,沅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425件占总人口的0.0013%,涉及干部职工共1件,仅占0.23%,涉及农民423件,占99.77%。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片面强调经济困难,而回避违法生育事实,企图少缴或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是农民自身维权意识较差,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生育案件处罚对象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司法救济渠道后,被执行人很少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和复议期满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是在法院执行期间才向被执行人员提出行政机关处罚在程序上、实体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被强制执行时口服心不服。三是被执行人不能正确认识征收决定书的法律意义,简单认为那只是纸上写的东西,真正起作用的还得看征收人员怎么说的,在执行过程中,有的违法生育对象甚至与执行人员讨价还价,视法律文书为一纸空文。还有的认为处罚决定书没什么用,只有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才有畏惧感。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履行能力较差。
一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外出务工、以死威胁、暴力抗法等方式有意躲避法院执行,其家属拒绝配合,造成 “执行难”。目前农村育龄妇女外出务工较多,一般处罚对象会在乡镇这一级计生部门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履行能力差的则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占法院受理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80%左右,致使部分案件不得不中止执行。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具有收费性质,因而被处罚对象对抗情绪较大,如火场乡下寨村符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因类似情况和妨碍执行而导致司法拘留的有35人,占案件总数的8.23%。二是由于被执行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固定生活来源,除自住房屋(而且许多房屋都还是父母亲的财产,而非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而房屋又是公民正常生活基本保障,在农村难以执行变卖;在外务工的被执行人存款有的存在亲友户下,有的存在务工当地银行,法院到金融机构查扣等也无实际意义,最终使案件难以执行。
四是抚养费数额不能和解,完全执结率较低。
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案件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而法律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二是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适用执行和解,由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无权变更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象民商事案件执行那样,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三是案件执行完全执结率低,法院所受理的 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执行100%到位结案只有123件,占总数29%,从执行双方当事人讲,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一方面乡镇计生部门会考虑到当地环境、被处罚对象履行能力及其他乡镇征收数额等各种因素,制定一个内部最低标准,即一般缴纳处罚数额总数的80%就算结案;另一方面如果降低处罚数额,可以调动被处罚对象的缴纳积极性,有利于以后违法对象的自觉缴纳。
通过调查与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沅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破解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的执行难问题:
一、加强宣传教育,争取社会支持。
在加大法院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力度的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对法院执行该类案件予以足够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网络、讲座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主动支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消除误解和抵制情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不断增强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的法制意识,逐步消除旧的传统观念对思想的束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难问题。
二、更新执行制度,实行备案登记。
因申请执行期限受到限制,导致许多案件到期后都申请法院执行,而往往这些案件都是“老大难”案件,在短期内根本无法执行到位,既影响了执行效果,又影响了法院的执行效率,法院最后不得不采取程序上的中止或终结。因此,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或经济确有困难,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在法院备案登记,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既防止申请人超期申请执行,又可使法院不会因上述原因无法执行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改进工作方式,促进自觉履行。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依法送达,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要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收入和履行能力,区别不同人群确定征收标准,以便于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征收决定作出后,要多做宣传教育工作,促使自觉履行,尽量减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减少了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难问题。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要加大加强执行力度,探索创新执行方法,多搞和谐执行,促使相对人自觉自愿履行。
四、完善社会保障,免除后顾之忧。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普遍存在“养儿防老”的思想,故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和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在农村已普遍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后还要加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力度,从制度上切实建立免除“独女户”家庭所担心的老有所养问题的后顾之忧保障机制,使全社会真正做到不违法生育,自然也就破解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