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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田文 代益文  发布时间:2010-07-03 16:15:5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笔者对沅陵县人民法院官庄人民法庭近年来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2006年全年收受案件122件,其中离婚案件总数为88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73%; 2007年全年收受案件92件,其中离婚案件总数为63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68%;2008年全年收受案件163件,其中离婚案件总数为109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67%;2009年6月止收受案件81件,其中离婚案件总数为53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65%。由以上数据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离婚案件已占法庭审理案件的多半。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村离婚率高自然会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就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化解农村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农村离婚案件出现的新特点

    (一)35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及妇女在外打工的比较多, 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 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农村的配偶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干脆予以抛弃。

    (二)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从而导致妻子对婚姻不满而提出离婚。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背后的原因:

    (一)经济体制的转变引起婚姻观念发生转变。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利益的分配制度变化。从而引起了人们观念上的变化,也因此人们对婚姻的认识由原来的“老婆孩子热炕头”传统小农观念,转变成了追求爱情真谛、感情做主的现代婚姻观念,由于感情的不稳定,夫妻双方一旦“感情不和、志趣各异”就容易离婚。

    (二)长期外出务工,感情联系少,导致婚姻破裂。

    一些农村男女经人介绍或一见钟情草率结婚。婚后为了维系生计一方外出打工,另外一方留守家中。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一方在外见了世面,外面的花花世界惹得在外一方看花了眼;另一方则在家围着锅台、农田、老人和孩子转,双方两地分居,缺乏沟通联系,造成了双方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感情起了变化,从而导致了离婚。

    (三)感情基础脆弱,婚姻维系时间短。

    在现在的农村由于是中间人介绍而且相互见面的机会很少,相互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有的还保留着相亲、下聘、给彩礼等习惯,而且彩礼数额也相当“可观”在结婚前男方父母东拼西凑把彩礼凑齐,结婚后生活困难,俗话说:“贫贱夫妻百日哀”。夫妻之间也就会因为生活中琐碎的小事而大打出手而使婚姻无法维持。

    (四)家庭暴力是婚姻出现红灯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在农村逐步增加。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夫权思想仍很严重。特别是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时,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随着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妇女在潜移默化中也有了朦胧的法律意识,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她们开始诉来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摆脱不幸,寻找新的幸福。

    (五)婚外情因素的介入,导致家庭的破裂。

   在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的丰富和满足同时,婚姻家庭观念淡化的一些人,精神追求发生偏移,他们常常以寻找“真感情”为名进行“包二奶”、红杏出墙等不忠于的婚姻行为。过错方与通过婚姻“去旧迎新”;受害一方心灰意冷“长痛不如短痛”终于离婚。

    (六)还有酗酒、赌博以及双方父母参与引起的家庭纠纷等因素引起的离婚。

    通过离婚将一个不幸的婚姻终结、同床异梦的夫妻分离,对于痛苦的双方是件幸事、是一种解脱;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组成单元,夫妻的离异会牵扯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对社会的稳定和下一代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面对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问题,笔者认为社会各界应该采取积极方式来解决,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发生。

    三、遏制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对策

   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就处理该类案件时当怎样采取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

    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五.五”普法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

    要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力、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使农村劳动力就地消化。使本地农民工能得到与在外地一样的待遇,减少农民工的流动,避免留守妇女在家“独坐空门”的现象。

    (三)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规范不法婚姻行为, 严把婚姻登记关。

    人民法院也应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把好婚姻登记关口,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不重视婚姻登记等一系列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同时要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对于那些因同居引起的纠纷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同居的危害;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四)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五)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了对“过错方”责任追究。所以,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必要时可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判决由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但是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因此,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来源:沅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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