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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侵权责任如何界定
作者:贺维、万新华  发布时间:2010-07-03 17:02: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被告肖志杰(12岁)与被告李肖(8岁)在肖家桥乡集镇大街上捡拾数个未燃礼炮,将礼炮中的火药灌到空玻璃酒瓶中,然后用一张纸拧成引芯放入酒瓶中,被告全定局将引芯点燃引起酒瓶爆炸,碎片飞溅,致使原告谢涯左眼球破裂。原告谢涯受伤后被手术摘除左眼球,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原告谢涯将三被告及其父母诉至沅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住院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8587.24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被告全定局父母亲赔偿全部损失。被告肖志杰、李肖虽然灌装了火药,但导致原告谢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全定局点燃引爆,被告肖志杰、李肖灌装火药的行为与原告谢涯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肖志杰、李肖不须对原告谢涯的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全定局未成年,故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由三被告的父母亲共同赔偿全部损失。被告肖志杰、李肖灌装了火药,导致原告谢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全定局点燃引爆,三被告的行为与原告谢涯受伤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都应对原告谢涯的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因三被告均未成年,故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由三被告的父母亲各自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中,被告肖志杰、李肖的行为与被告全定局的行为直接结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从过失大小来看,被告全定局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肖志杰、李肖承担次要责任,因三被告均未成年,故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合议庭在第三种意见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认定被告全定局承担60%,被告肖志杰、李肖共同承担40%,一审判决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8587.24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笔者赞同合议庭意见。

  【分析】本案原告谢涯左眼球破裂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全定局点火引起酒瓶爆炸、碎片飞溅而致,而往酒瓶中填充火药被告肖志杰、李肖所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被告肖志杰、李肖的行为与被告全定局的行为直接结合,共同成为发生原告左眼球破裂这一损害后果的原因,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属于无意思联络侵权,从原因力大小来看,被告肖志杰、李肖的行为相对被告全定局的行为而言较小,三被告应当对原告谢涯的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三被告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均未主张已尽了监护责任,而且本案事故发生时,三被告监护人实际亦未履行监护责任,故本案三被告造成原告损害,应分别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解。因果关系是指特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特定行为引起被害人特定损害结果。根据原因和损害结果的数量,可以分为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四种形态。其中,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多个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

  多因一果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原因的多数性。造成损害后果发生是数个行为共同所致。(2)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多个原因所造成的结果是同一的,如损害结果不同,则属多因多果现象。

  对于多因一果的现象,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根据原因力来确定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即在某原因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根据该原因对损害后果发挥的作用力来确定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原因力的大小:

  (1)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一般认为主要原因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次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用。

  (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距离损害结果近,其原因力大;间接原因距离损害结果远,其原因力小。

  本文第一种观点只看到造成原告谢涯损失的直接原因,而没有看到间接原因,第二种观点没有分清三被告的行为在造成原告谢涯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而笼统的把他们定为共同侵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沅陵法院
责任编辑: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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