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婷、欧运辉“以贩养吸”案一审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和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和三千元。
被告人李婷(女,湖南省中方县人)、欧运辉(男,外号灰老鼠,沅陵县人)系“毒友”。李婷在电话中与欧运辉联系“开拓市场”,一拍即合“以贩养吸”,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婷携带24克冰毒和10粒麻古从广东省东莞市来到沅陵。除自已吸食外,李婷卖给欧运辉冰毒约3.2克,获脏款2200元。3月18日,被告人李婷在沅陵县城南某宾馆吸毒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缴冰毒17.1克、麻古6粒(0.96克)。被告人欧运辉自2010年元月来,先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冰毒1克,获脏款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婷、欧运辉系吸毒人员,为“以贩养吸”,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婷贩卖毒品数额较大,被告人欧运辉多次贩毒均系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婷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随身携带的毒品,按规定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遂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