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对酒店易主,承租人逾期经营拒不退还一案作出判决,限被告从经营的酒店搬离。
诉争的官庄大酒店位于沅陵县官庄镇老街,地段优越,生意繁华,占地3788.95平方米,原系官庄区公所所有,未办国土使用权及产权证。1996年1月1日被告周某、张某夫妇与区公所签订租赁期限为10年的合同。2004年区公所被撤消,沅陵县政府决定产权由官庄镇政府继受。后因官庄集镇大规模开发,占用原告官庄村委会农田较多,官庄镇政府为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于2006年10月28日将官庄大酒店无偿转让给原告,并由县国土局颁发了国土使用权证,但未办理产权证。原告自接收之日起,即嘱二被告搬离。被告以有遗留问题为由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已合法取得酒店的所有权,集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法定和约定事由,占据酒店不还,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被告辩称的遗留问题,要求政府妥善安置,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可通过合法途经解决。沅陵县法院官庄法庭在做当事人大量工作无效后,遂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