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曾玉容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粟某各项经济损失57050元。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里,曾因屋檐滴水有过节。2009年7月12日上午,家住沅陵县二酉乡清水坪村的广东籍媳妇曾玉容因其四岁的儿子踩其婆婆的李子,便用广东话教育小孩,被讲“挖乡话”(少数民族语言)的邻居媳妇石某听到以为是骂人引发争执,对骂以至互扯头发、扭打,期间曾玉容被石某的婆婆粟某(89岁)打了两拐杖,曾玉容手推粟某致其倒地受伤。2009年10月22日经沅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粟某左侧股颈及大小粗隆骨折,髋关节功能丧失并严重影响下肢功能,构成重伤并达到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玉容因情绪激动就势推了粟某一掌,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粟某伤残的后果,但这种后果不是其积极追求的,且在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只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系过失犯罪。遂依照《刑法》、《民法通则》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