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某利用竹篙钓走邻居女式提包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0年4月14日凌晨,陆某(惯偷,沅陵县官庄镇人。1991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五年,1994年8月9日释放;2004年7月20日继犯盗窃又被判四年,2008年3月31日出狱)从外地回家见一楼的邻居的红色女提包放在客厅沙发上,遂见财起意,用竹篙钓走,因害怕被发现,将包藏匿于附近坟山上。案发后,手提包及包内物品被追回并退还失主。经沅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松下相机等物品价值235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失物已追回,没有给失主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