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进城探望丈夫与女儿,丈夫一时高兴无证驾摩托车携妻到高速路口兜风,不料出了车祸。8月5日经沅陵县人民法院调解,受害人尹某获赔12万余元。
2008年12月17日19时许,尹某搭乘丈夫谢某的摩托车在途经常吉高速公路沅陵县城路段时与古丈县森林公安局的湘∪0322警别克小汽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尹某受伤。先后在沅陵县南方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省博爱康复医院共住院治疗155天,花医疗费65562.37元。经沅陵县交警大队认定古丈县森林公安局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尹某无责任。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骨盆和产道畸形属七级伤残;右髋、膝关节活动障碍属八级伤残。
经调解,肇事车主的投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古丈营业部赔偿原告尹某各项经济损失120394元(不含已垫付款),原告放弃对肇事车主和司机的诉讼请求。本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