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因丈夫“失踪”15年不顾家独撑家庭养大一双儿女而诉离婚,15年后丈夫现身要分房产、汽车一案作出裁定,准许李某撤诉。
李某、被告郑某(均为沅陵县楠木铺乡人)于1987年10
月未办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共同生育了一双儿女(均已成年,女儿在广东某学院读书,儿子在部队服役)。由于双方性格不合,1996年分居至今,郑某外出打工,夫妻形同陌路,经济上各自独立,期间为小孩之事偶有电话联系。当年为了子女读书方便,李某借款10余万在沅陵镇滨江大道城市广场购买一栋房屋并过户女儿名下。
2010年1月25日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郑某则要求分割该房产,和李某购置的一辆小汽车。其儿女分别向法庭出具证明,力证其父对家庭和儿女不负责任,对家庭没有贡献,分居15年期间很少负担子女的扶养和教育费,不能分享其母劳动的成果,并支持其母离婚。
为了女儿能安心读书及缓和与郑某的矛盾,2010年8月4日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叹曰:李氏15年含辛茹苦单独养大子女,如春蚕吐丝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已干,传承几千年来农村妇女那种艰忍、谨守与宽容,作为母亲佩服之至。我们虽不推崇“从一而终”,但这种对家庭、儿女负责的态度,与当今80、90后“昙花婚姻”、见新欢而抛妻(夫)别子形成鲜明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