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桃英、邓生柱,高兴地从湖南省怀化沅陵县法院刑庭工作人员手里接过总计191000元赔偿款。
2010年1月29日8时30分,被告人向仁海无证驾驶“湘 沅陵客0124号”客船,从沅陵县北溶乡刘家河码头斜渡沅江,在出水浪水域,与王怀泽驾驶的驶向五强溪的“湘沅陵客0006号”客船相撞,造成“湘沅陵客0124号”客船上8人落水、其中2人受轻伤、1人轻微伤,以及谭某、邓某2 人溺水身亡和该客船沉没的严重后果。经沅陵县地方海事处调查认定,向仁海未按规定鸣放声号、避让,选择错误的航行路线,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怀泽未按规定鸣放声号、避让,选择错误的航行路线,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向仁海对海事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怀化市地方海事局维持了该认定。
8月10日经过沅陵县法院调解,被告人向仁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向仁军(“湘沅陵客0006号”船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怀泽同意共同赔偿张桃英(死者谭某之妻)和邓生柱、卢珍英夫妇(死者邓某父母)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91000元,其中张桃英为51000元;邓生柱、卢珍英夫妇为140000元。另悉本案刑事部分将于明日宣判。
沅陵县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精神,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领域从传统民商事,扩大至刑事案件,既坚持严打泰势不动摇,又特别注重刑事调解,把它作为刑事救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被害人“创口”愈合,从2010年初至今共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0件11人次,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百余万元,并全部及时发放到位,为社会和谐构建长青之树,硕果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