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章驾船不避险撞上他船致船翻两人溺亡,被告人向仁海犯交通肇事罪,8月20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月29日8时30分,被告人向仁海无证驾驶“湘沅陵客0124号”客船,从沅陵县北溶乡刘家河码头斜渡沅江,在出水浪水域,与王怀泽驾驶的驶向五强溪的“湘沅陵客0006号”客船相撞,造成“湘沅陵客0124号”客船上8人落水、其中2人受轻伤、1人轻微伤,以及谭某、邓某2 人溺水身亡和该客船沉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向仁海积极抢救落水乘客及财物,并送医,且于当日向警方投案。经沅陵县公安局鉴定,死者谭某系意外事故致血气胸、急性肺水肿致呼吸衰竭而急性死亡;邓某系意外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急性死亡。沅陵县地方海事处经调查后作出(2010)0001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向仁海未按规定鸣放声号、避让,选择错误的航行路线,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怀泽未按规定鸣放声号、避让,选择错误的航行路线,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向仁海对海事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怀化市地方海事局维持了该认定。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向仁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向仁军(“湘沅陵客0006号”船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怀泽同意共同赔偿张桃英(死者谭某之妻)和邓生柱、卢珍英夫妇(死者邓某父母)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91000元,其中张桃英为51000元;邓生柱、卢珍英夫妇为140000元。昨日已全部兑付给受害人家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仁海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2 人溺水身亡、2人受轻伤、1人轻微伤,和该客船沉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主动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积极抢救落水乘客,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对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