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因遭同事挖苦,竟窃其摩托车泄愤,8月26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管制一年,罚金五千元。
邱某与被害人舒某系沅陵县沃溪保安公司职员,平素关系甚好,彼此爱开玩笑。2010年1月25日邱某将舒某的摩托车借出,见路边有配钥匙的招牌,便突发“奇想”,决定盗走舒某的摩托车并卖掉以报复舒某的时常挖苦,于是偷配了一把钥匙,然后将车骑回停车棚并把舒某的钥匙退还。当晚10时许,邱某又来到停车棚,卸下该车牌照、挡泥板,用配的钥匙将车偷出藏匿。翌日又骑该车将牌照、挡泥板等抛弃,伺机销赃,后听说舒某已报案,担心败露,便给舒某打电话称“车已找到”,并在藏车地点等舒某,直至舒某将车取回。经沅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800元。
沅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邱某认罪态度好,主动将被盗物藏匿地点告知被害人,尚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