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喝完喜酒回家途中,见山上有牛无人管,顿起贼心,顺手牵牛6头,且驾车销往异地,8月27日湖南省沅陵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09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沅陵县官庄镇叶家山村人)应邀赴宴回家途中,路过沅陵县清浪乡天湖池村,见山上有放养的牛,当地全村人都在喝喜酒无人管,顿起贼心,将受害人舒某等四户的 6头牛盗走。当晚12时许用自家的双排座农用车将牛运至桃源县。27日以11600元价格卖掉。经沅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头牛价值22400元。刘某正在筹款赔偿并准备投案自首时,2010年3月1日被抓获,并追回牛1头(已返还受害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某及其家属共赔偿4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5000元。
沅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有投案自首的思想和行为,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