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私自搭火致一人死亡,电力与“好事者”共赔廿五万
作者:邓晗  发布时间:2010-09-08 17:50:30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因停电四天电力部门未来检修,“好事者”便私查线路剪掉胶着“糊”线,未告知有电,以至用户私自搭火触电而亡,8月25日湖南省沅陵县法院一审判决沅陵县电业公司与“好事者”汤某共同赔偿受害人父母经济损失25万余元。

     2009年10月11日沅陵县沅陵镇望城坡居委会汤家湾停电,期间原告李某向沅陵县电业公司城南营业所反映且拔打“95598”投诉电话,没有得到答复。10月15日仍未通电,被告汤某(当地居民,无电力施工资质)便在原湘林车队的变压器边查到零线已断开并掉在地上,随后又沿路至各户查看,发现原告家与其他四户的入户线路烧结在一起,遂叫李某的妻子(原告)张某拿来楼梯将四户胶着线剪断。当日15时原告的儿子李成(化名)见邻居已将线接好,也去接自家线,不幸被电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沅陵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南岸派出所、沅陵镇政府组成调查组。11月26日调查组认定“10.15”触电死亡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沅陵县电业公司应负管理责任,被告汤某及死者李成负直接责任。

     沅陵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沅陵县电业公司作为该事故路段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应对该段线路有安全检查、维护义务,但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且在接到故障反映后,未及时检修以恢复正常供电,致使用户私自剪线、接线,导致李成触电死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汤某未征得电力部门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私剪入户线路,且在明知火线带电情况下,未告知用电户存在的危险,应对李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死者李成违章作业,私自搭线接火,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沅陵县电业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119457.3元;被告汤某赔偿139366.85元。

     温馨提示:本案虽已判决,但教训犹存,据了解该区域变压器几经易手,陈旧不堪,电线牵着零乱,电杆为木质根基腐朽,基脚沉陷以至电杆越来越“矮”,以及不久前巡逻组发现的城南22号小区的陈旧变压器起火等,危险仍旧存在,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修护,给百姓一个安全用电的环境。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田文
电话:0745-4230730   传真:0745-4224763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建设西街41号   邮编:419600   投稿邮箱:ylfy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