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为防山羊被狗咬制造火枪获徒刑
作者:邓晗  发布时间:2010-09-26 15:33:30 打印 字号: | |
  为防山羊被狗咬而制造长、短火枪两支,9月21日被告人肖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肖某(沅陵县麻溪铺镇人)从广东打工回来后,发现本村后山荒山多,是养羊的好地方。遂花三万余元,购进百余头山羊。由于效益较好,并一度带动周边村民养羊。由于村附近打猎人多,羊常被猎狗咬死,损失较大。为防山羊被狗咬,2008年10月肖某自制一支短火枪,后因嫌射程太近,又于2009年9月自制一支长管火枪,且常携枪放羊。后被人举报被抓。经湖南省轻武器研究所鉴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罪名成立,但该枪支确系生产生活所需,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成立。归案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依《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田文
电话:0745-4230730   传真:0745-4224763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建设西街41号   邮编:419600   投稿邮箱:ylfy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