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难点,已从传统的承包地侵权纠纷、相邻权纠纷及发包方(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纠纷等类型,转为现阶段特定主体的承包合同纠纷,这些新类型的案件处理难度较大。该院经调研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类:
一、离婚后不动产双方权益纠纷。离婚后双方权益纠纷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对方不动产权益受损而发生的纠纷。不动产一般因土地或土地上的受益包括补偿,分红或其它福利。
二、外嫁女权益纠纷。受民间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嫁女往往被本村剥夺了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从而导致其在分配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集体福利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并由此导致了外嫁女权益受损。
三、代耕农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股份分红、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数额逐渐增大。承包人纷纷要求代耕农交回代耕地,而代耕农则认为当地政府早年已承诺他们入户,或者与承包人之间已达成协议,他们已经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矛盾与冲突。
四、农业税减免与流转费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农村承包地流转上的严格限制,这些政策变化往往也容易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转包、出租)中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
对此,我院建议:
一、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又要增强全局观念和政治敏锐性,尊重历史和当地实际情况。做到合法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二 、正确处理民事审判与行政行为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纠纷处理模式既保证了当事人多渠道的救济途径,也能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化解矛盾。
三、正确处理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处理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要尊重村民自治。但必须视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定。
四、正确处理民事审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首先,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政府部门的调解作用。依靠政府及基层调解组织,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手段。其次,民事审判工作中也应注重对涉农案件的调解工作。充分利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对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有利条件,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构建和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