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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分析刑事自诉案件“受理难”、“审结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向先军  发布时间:2010-10-11 08:17:11 打印 字号: | |
  200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刑事自诉案件38件,有3件尚未受理,审结了31件,未结7件。我院经调研分析认为,造成刑事自诉案件“受理难”、“审结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部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难以区分。自诉案件一般是侵害公民私人权益的案件,而侵害公民私人权益和侵害国家、社会公共权益又密不可分,国家保护私人权益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不适用于自诉”,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这是导致刑事自诉案件受理难的间接原因。

  二、司法机关相互不作为,推诿打击犯罪责任,是刑事自诉案件受理难的直接原因。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本来就非常紧张,对于耗费人力、物力且不会有经济效益的案件,一般都不愿意办理。法律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后,公安或检察机关便很容易以此为借口,将公诉案件让被害人作自诉案件起诉,逃避履行自身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职责。少数法院以“不属于自己管辖”、“证据不足”等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是刑事自诉案件审结难的原因之一。因被害人没有侦查权限,对于一些重要的犯罪证据无法调取,很容易造成被害人的权益因举证不能而得不到保护的后果。

  四、部分案件被告人查找困难。案件起诉到法院,部分案件被告人得知消息后立即隐匿躲避起来,使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刑事自诉案件又不能缺席判决,因此,法院只能中止审理,导致案件难以审结。

  对此,我院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定,破解刑事自诉案件受理难的问题。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对如何界定刑事公诉案件与刑事自诉案件作出细化规定,便于实践操作,从立法上解决刑事自诉案件受理难的问题。

  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司法机关不作为的问题。各地财政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办案经费的保障。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广大公安干警、人民检察官、人民法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履行对执法机关的监督职能。

  三、解决自诉人取证难的问题。强化司法机关的取证义务,对于自诉人无法获得,而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关键作用的证据,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调取。同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培育发展民间调查组织,通过公民有条件的自力救济来完善证据的搜集工作。

  四、解决部分自诉案件被告人查找难的问题。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可以直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其同住成年亲属,或者通知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适用留置送达。对于有意躲藏隐匿的被告人,由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发出通辑令。参照公诉案件在各个环节对被告人都设置了强制措施的做法,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善针对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强制手段。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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