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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妇孺上演“鱼死网破” 法院判决双方各负其责
作者:卢应伟、周建  发布时间:2010-10-13 08:57:23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2010年10月8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邻里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向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208.38元,反诉被告刘某某赔偿反诉原告向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13.9元。

  2009年10月16日,原告刘某某(男,17岁,农民)帮其伯父在五强溪库区安放渔网,被告向某某(女,36岁,农民)认为与其渔网距离太近,影响作业,遂与刘某某交涉,其间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导致双方均受伤。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安放渔网发生纠纷后,均未冷静对待、互谅互让,导致矛盾激化,相互扭打并致伤对方,其行为侵害了对方的健康权、身体权,并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认为相邻两方矛盾及损失均不大,考虑到双方以后还要继续相处,先后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均不肯让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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