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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纵子盗抢“养家” 少年之花陨落
作者:邓晗  发布时间:2010-10-18 20:43:40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10月13日湖南省怀化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向甲(化名)伙同未成年人抢劫小学生一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0年1月12日中午,向甲(刚满14周岁,沅陵县二酉乡人)伙同秦某、张某等未成年人在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北路将该县某小学生刘某挟持至好吃巷内,向甲持水果刀抵住刘某的脖子,将其身上仅有的9元钱抢走。向甲将所得赃款分给秦某4元,余下5元付用于自已的网费,尔后又用烟蒂将刘某脸部烫伤,还抢走刘某钥匙威胁盗走刘某家中财物,逼刘某与其共同盗窃,直至当晚被前来找寻的刘某亲戚发现,刘某才跑脱。

  当日,沅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警后,经过缜密侦查,根椐学生花名册,被害人辩认等,确认向甲为作案人且出生于1996年1月1日。经讯问,向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向甲受父母纵容,自7岁开始盗窃为家“创收”,还多次邀约其胞弟及同学参与,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向甲伙同他人在县城古城路、辰州路、迎宾路等多家店面,采用撬锁、插片、翻窗等方式盗窃现金、电脑、手机、衣服等价值6万余元。因当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经警察敦促家长教育后离去,然而被“创收”美梦冲昏头脑的糊涂父亲向小冬,并未停止其犯罪行为,在沅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没收部分赃物后,趁夜深人静将其藏匿在地下室包车转移至乡下亲戚家,被截获。后经沅陵县价格中心鉴定,该批赃物价值5454元。2009年12月21日向小冬因藏匿和转移赃物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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