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经调研分析发现,山区法庭能动司法中遇到以下难题:
一、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和中西部贫困山区法院存在定编的统一性,忽略了山区的特殊性。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没有对中西部贫困山区法院人员增编进行倾斜,更谈不上加强山区法庭的审判力量。同样,基层人民法院对山区法庭的审判人员也没有进行倾斜。从而山区法庭达不到“三审一书一警”的编制。
二、用经济发达的法庭绩效考评的标准对山区法庭的绩效考评,挫伤了山区法官的积极性。由于地理的特殊性,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均衡性,法官业务水平的差异性及各地当事人文化法律各方面制约。省高院或市中院用统一绩效考评标准对整个所辖法院系统进行考评,显然,对山区法庭是不公平的,无论从结案数上,办案周期上,调解率上都有很大的差别。特别在规范庭审上,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三、机制不健全也是制约山区法庭能动司法的重要原因。山区法庭远离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理主要是听汇报,看数字。而对法庭干部的思想动态、办案过程等,知之甚少,难以有效的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各种规章制度也难以真正落实。山区法庭地处乡下,城乡差别大,条件艰苦,法庭干部又有一种低于院机关干部一等的感觉,难以安心法庭工作,
四、法庭布局不尽合理且法庭内部人员配置不当,大大制约山区法庭的发展。现在很多乡镇进行了撤并,法庭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大多数法庭随着乡镇所在地而建立了法庭,从而忽略了人口较多的集镇。
对此,我院建议:
一、审理各类型案件以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的山区法庭为中心。以山区法庭为中心,即在法庭办公室、审判厅实行立案,审理判决(或调解)案件的过程,即所谓的“坐堂办案”。
二、建立“三个点”,对山区法庭功能进行完善。(1)在边远山区建立“较固定巡回审理点”。针对偏僻山区的特点,在较远的人口较集中的村落或集镇,定期到审理点审理案件。(2)建立“网络法庭”。我县是国贫县,外出务工的农民很多,如何为这一部分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山区法庭可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设立“网络法庭”。建立网络法庭,首先是建立人民法庭网页,设立诉讼指导,法学园地,裁判文书,开庭排期,案件立审等栏目,公布法庭工作人员的邮箱号码,电话号码和双号码。其次是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立案,可通过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利用双语言与法官咨询立案,获知诉讼权利与义务举证责任与期限,同时还可以就遇到法律问题向法官咨询。再次对于双方在外务工的当事人已达成纠纷协议的,并且有特别授权书的案件,法庭可以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从而达到快审快结的目的。(3)设立“水上法庭”。我县是五强溪库区的重点淹没县,移民人数在全省位居前列。电站蓄水以后,很多群众出行既要走山路又要淌水路,交通十分不便。库区形成以后,移民工作所带来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针对湖区这一实际情况,设立“水上巡回法庭”十分必要。“水上法庭”就是以船为审判场所,办案人员吃住皆在船上,每到一地,可以与当地村组干部联系,哪里有纠纷,船就开到哪里。办案时,法官还可以针对当事人交通不便以及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不仅把当事人一个个地接到船上,在船上调解案件,审理案件,开庭后再把当事人一个一个地送回家,真正地做到“水上流动”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