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
一、国家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违规申报。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自己占有养殖场股份或是收受养殖户的好处等原因,无视国家法纪违规申报:一是在养殖场不存在的情况下伪造规模养殖场建成证明等材料,向上虚报。二是明知养殖场未达到要求标准为获取补贴资金虚报养殖场规模,将规模未达到要求的作为达到要求的申报或是故意夸大养殖场规模。
二、监管机制未健全,验收方式走过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在验收过程中出现违规验收的现象。对于规模化养殖场的验收由畜牧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组织进行。验收组织的验收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或单位的监督,验收后出现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所以在对一些养殖场的验收过程中验收组织并未按照验收标准认真检查,验收方式走过场,各单位的签字、盖章只是走程序,验收组织形同虚设。
三、对规模养殖补贴资金监管力度不够。补贴资金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导致了补贴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规发放的情况。一是审查单位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养殖户领取到补贴资金。二、补贴资金发放后没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调查。三是把补贴资金用于抵扣罚款、贷款、借款,没按要求把资金发放给养殖户。四是个别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挤占、截留、滞留补贴资金。
对此,我院建议:
一、规范对规模养殖场申报审核制度。规范对规模养殖场的申报审核制度,杜绝违规申报。改变过去由一家单位单独对养殖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上报的情况,改为由三家单位共同出人组成审查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要求派人到养殖场进行实地考察验证,对于符合标准的才能签字、盖章送财政部门审查。审查小组可以从源头控制好违规申报。
二、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验收程序。确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于养殖场的申报、验收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全程的监督。落实责任追究机制,验收相关人员经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规范验收程序,对于养殖场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书面说明验收该养殖场的详细过程,以及验收的具体情况;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须向养殖户书面说明不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理由。
三、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发放要由畜牧局、发改局、财政局三家共同验收合格后才可拨付,不合格的暂不拨付,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拨付。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根据抽查结果进行处罚。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