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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法院反映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毛铠  发布时间:2010-10-20 15:16:3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我院经调研分析发现,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管辖权限混乱。由于非道路不属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无法定管理职责。但实践过程中,当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时,群众报警时首先想到的是交警部门。由于公安机关向社会推出“四有四必”承诺,促使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后,必须立即出警受理,这样,造成一种无法定职责管理而又不得不管的错位现象。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执法无明确依据。无论是交警还是派出所受理非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不能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为了平息纠纷,办案民警不得不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套程序进行处理,往往会留下后遗症,当事人会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进行申诉或上访,要求重新处理。

  三、惩诫教育力度不够。由于非道路的特殊性,对肇事者的处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样性质及后果的一起事故,如果发生在公路上,肇事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如果发生在非道路上的话,肇事者就只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不需要承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而逃脱了行政和刑事处罚。现行的立法和实践操作模式,事实上间接地放纵了违法行为,对肇事者不能起到应有的惩诫作用。

对此,我院建议:

  一、将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纳入法制轨道,使执法有据可依。对道路与非道路的概念进行更科学地鉴定,明确二者界限。制定针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项法规,使民警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也有法可依。

  二、明确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权限。遵循就近处警、属地管辖的原则。交巡警部门接处警,承担现场勘查、痕迹鉴定和原因分析等相关工作,属地公安派出所承担责任处罚、赔偿调解工作。如遇到疑难问题或赔偿调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可寻求村干部或老百姓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从而提高处警效能。

  三、明确定罪量刑。在非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侵犯的客体同样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权益。是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还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此,如无其他犯罪事由应统一量刑标准。沅陵法院认为应统一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理由为同样是驾驶机动车,同样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如果仅仅因为肇事的地点不同,不但改变了罪名,而且也重了量刑,对行为人显失公平,而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和非道路上肇事致人死亡都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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