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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妻卖房八年 妻闻讯诉至法院遭驳回
作者:赵智泉  发布时间:2010-11-01 09:17:35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丈夫背妻卖房八年,妻闻讯诉至法院遭驳回。10月28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张某请求确认其夫陈某与谢某、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谢某与全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张某与其夫陈某在该县沅陵镇凤凰路正街以36343元购得76.19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月24日张某丈夫陈某与被告谢某、全某在自己家中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陈某以38500元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被告谢某、全某;陈某负责协助其在五年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签协议时有见证人向某、唐某在场。签协议当天及同年3月22日被告谢某、全某分二次共付款38500元给张某丈夫陈某,陈某在收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钥匙交给被告谢某、全某。两被告在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

    庭审中,原告张某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丈夫陈某2002年1月私自与谢某、全某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卖给谢某、全某未征得到自己同意,擅自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应该无效,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时,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进行出卖,不能绝对说无效或有效,须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判断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不能将夫妻一方已同意作为唯一条件,还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处分以及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取得。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之规定,法院认为两被告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关系于2002年1月24日已经成立,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虽然该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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