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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法院反映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胡华、毛铠  发布时间:2010-11-09 09:48:27 打印 字号: | |
  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济犯罪案件取证难。经济犯罪跨省市做案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审理的协助配合力度不够,加之存在办案经费短缺的情况,给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同时,经济犯罪案件大都涉案时间较长,往往因一些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使一些原始凭证、记录、帐本等证据灭失或销毁,造成取证难度加大。

  二、经济犯罪案件定性难。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存在地区之间划分的标准不统一,以致对部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如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过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经济犯罪案件处理难。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分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负责同志,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对打击此类犯罪不够重视,对案件查办不力,对经济犯罪分子惩办不严。经济犯罪案件处理时各种关系纷至沓来,说情风较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现有的法律知识、侦查手段跟不上当前犯罪发展形势的需要。当前,新型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犯罪的手法日益翻新,犯罪分子千方百计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进行犯罪,我们现有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侦查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对此,该院建议:

  一、应注意解决好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取证问题。一方面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立案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短期内难于定性,需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之后才可定性,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周期较长的特点。而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对办案的证据、时效、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办案时间有限。因而要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进行提前取证,只有掌握好先期初查取证定性后,再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入诉讼阶段,否则会出现违反程序进退两难的境地。

  二、完善审批制度, 防止越权办案。确立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制度。领导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取证材料、处理结果、审理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指导监督办案全过程,保证案件质量。同时对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强化审核把关,杜绝变相办案,越权办案或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新形势下,经济犯罪呈现的新特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其实践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制保障。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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