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经调研分析发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偏远农村成为此类案件赃物的流向地。基层法院受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有许多来自农村。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是很恶劣,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因为法制意识淡薄或是贪小便宜才去购买赃物。
二、法律没有对此类犯罪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根据情节来确定罪过的大小,而犯罪金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的案件往往比照盗窃犯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每个法官裁判的程度又不相同,容易造成量刑不规范,出现同罪异法的现象。
三、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界定不一。《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312条进行了修改,以“情节严重的”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加重处刑规定。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法律未作规定,暂也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
四、审理程序的不同造成量刑尺度不一。单独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普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量刑较轻,以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为主。合并其他案件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大多适用普通程序,量刑相对较重,对案件中犯罪数额较大的以判处实体刑为主。
对此,我院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大部分村民法制意识淡薄的情况,政法机关要结合地方实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送法到各乡镇,送法进学校。形成全体村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主动抵制犯罪行为的诱惑和影响,彻底斩断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所得赃物的流通路径。
二、明确此类犯罪的数额标准。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起点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犯罪、震撼犯罪的作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对“情节严重”的范畴予以明确界定。建议对“情节严重”通过司法解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明确: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额巨大的;2、掩饰、隐瞒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掩饰、隐瞒违禁品的;4、掩饰、隐瞒未成年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利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人进行掩饰、隐瞒行为的;6、多次掩饰、隐瞒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常业的;7、其他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
四、规范量刑程序,统一量刑尺度。规范量刑程序,避免因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不同而造成的量刑结果轻重不同。将酌定情节影响刑期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进行规范,统一裁判标准。详细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证据收集、举证和认证制度,以便于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