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沅陵法院反映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龙庆平、毛铠  发布时间:2010-12-15 09:20:17 打印 字号: | |
  在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中,经调查研究,我院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重诉讼档案,轻非诉讼档案。由于以审判工作为主的单位性质和由此而长期形成的习惯,直接产生了法院重诉讼档案,轻非诉讼档案的问题。在保管、移交、清退、整理、归档等各个环节,诉讼卷宗都比文书资料受到了较高的重视,强调诉讼卷宗的重要性比强调文书资料的重要性多得多,甚至没有强调文书资料的重要性。

  二、档案保管期限分类不够科学。在实际工作中,档案管理存在种类不清,分类过细的问题。往往某一类别档案文书数量过少,甚至出现了一个保管盒里只有一份文件的情况。如果这样进行单独分类保管,就会造成保管空间的浪费,也不利于档案查阅。

  三、对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够重视。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档案数量也随之急速增长,可是很多基层法院普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配备了电脑,却没有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很多时候仍然在使用纸质档案,即使把案件内容及时准确的录入到了电脑中,既不备份也不存档,电子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

  四、档案管理规定落后,缺乏制度化。现在实施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制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该管理办法与审判工作实际已不相适应,对档案的收集、整理都缺乏相应的制度参照,导致档案的材料漏失现象严重。

对此,我院建议:

  一、全面提高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加强公文办理程序。在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普遍进行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教育。针对普遍存在的重诉讼档案,轻文书档案的问题,对文书档案的重要性要进行特别的强调。严格公文办理程序,在收文办理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和发文办理的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中,要严格遵守公文办理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二、对档案管理期限进行科学分类。在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46号文件《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原则规章内,结合法院档案管理实际,该院建议档案管理期限分类原来的八大类,简缩为五类,即:一、综合类(党群工作合并为该类);二、业务类;三、司法行政类(包括原来的司法行政类、秘书、档案、统计类,财务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类三大类合并为该类);四、人事管理类;五、其他类。

  三、加快纸质档案电子化进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共存已经有目共睹,为此应该建立两套制管理,更好的方便档案的合理使用。一是要提高对原始纸质档案的录入速度,逐步实现软件管理,二是要实现档案管理设施的升级,对档案库房及档案管理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新换代,科学的管理好新型档案材料,三是要规范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一般以保存两套同版本的电子文件为宜,一套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另一套由相关业务部门保管。

  四、坚持和完善档案利用的相关制度。档案法规定,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利用应当坚持档案查阅、复制、摘抄的相关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履行登记签字等相关制度。档案人员要严格把好档案利用的制度关,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给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谌淼
电话:0745-4230730   传真:0745-4224763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建设西街41号   邮编:419600   投稿邮箱:ylfy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