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因知晓他人持枪杀人后害怕灭口,盗走他人枪支,再转手卖掉。近日湖南省沅陵县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颜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颜某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对颜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颜某、黄某均系沅陵县人。2006年10月23日晚,湖南省石门县一信用社遭抢劫,并开枪打死一人。罪犯唐某、胡某(均已判刑)在牢友颜兵(化名,颜某的堂兄,案发后已判刑)的安排下逃至颜某处。因当时颜某负案在身,于是一同逃往深圳市。因知晓唐、胡杀人害怕灭口,遂指使他人(另案处理)盗走唐、胡二人藏在深圳市某酒店内的两把仿“六四”式手枪,颜某与颜兵各分得一把(颜兵的枪支案发后已被追回)。同年底的一天,颜某在沅陵某酒店以5000元将该手枪及四发子弹卖与黄某。2007年底,黄某经人劝说,打电话叫人将该手枪及四发子弹上交了公安机关。经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认定为自制枪支,可发射国产7.62mm“六四”式手枪子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