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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地”葬父而伤人,法院判决止纠纷

作者:聂景平  发布时间:2011-10-14 09:14:54 打印 字号: | |
  为了给病故的父亲寻找一片安息之地,曾经的和睦邻居因为“换地”,而引起纠纷。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故意伤害而提起自诉的案件。

  被告人胡甲、胡乙的父亲因病死亡,欲用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家的一块菜地埋葬其父。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人胡甲、胡乙屋边的部分责任田调换自诉人家的菜地作为坟地。由于自诉人担心二被告人不讲信用、事后反悔,遂要求被告人将答应调换的责任田用木桩划分好界线,但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胡甲将自诉人叶某某推倒,致使自诉人从斜路上摔滚至下面的水泥路上,尔后被告人胡甲又将自诉人左胸部踢了2脚,导致其胸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自诉人叶某某以被告人胡甲、胡乙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沅陵法院提起控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甲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而故意伤害自诉人身体,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自诉人叶某某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二万八千七百八十元。被告人胡乙没有具体伤害自诉人身体的行为,在打架前与被告胡甲并没有伤害他人的共同故意,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胡乙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自诉人要求胡业炳予以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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