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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驱车送锦旗 礼重法更尊

作者:赵智泉  发布时间:2011-10-17 09:56:5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0月17日上午9时,一阵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在沅陵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前响起,原来是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回龙居委会回龙路47号居民涂美英带领她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为感谢该院李俊法官为她们在短短的10天内及时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辞辛劳驱车数百里前来表达谢意。在鞭炮声中,涂美英手持一面鲜红的锦旗送到民一庭李俊副庭长手中。只见锦旗左侧写着“公正执法”,右侧写着“廉洁为民”共八个大字。

  据悉,2011年8月11日17时5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回龙居委会回龙路47号驾驶人胡家平驾驶车牌号为湘U01012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杭瑞高速常吉段青山岗隧道内1137km 454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湖南省保靖县簸箕乡民主村200号驾驶人周启美驾驶的车牌号为湘U51499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随相撞,造成湘U01012驾驶人胡家平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常吉大队同年9月7日作出湘公交高十四认字(2010)第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家平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周启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受害人的妻子涂美英及其子女将湘U51499号货车驾驶人周启美、车主向云及该车交强险保险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公司均作为被告,向事故发生地沅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启美、向云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17 80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9月29日沅陵法院立案庭将该案立案后,交民一庭审理。第二天早上,法官李俊及时前往被告周启美、向云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公司所在的吉首市送达起诉书副本等相关法律手续。在给被告送达副本的同时,李俊抓住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不时时机的对被告分别运用法理、情理交叉结合做庭前调解工作,通过李俊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在当天即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启美、向云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 000元(该款已当场付清);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0 000元(该款应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付清)。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公司将110 000元赔偿款按时打入沅陵法院指定的账户上,该院当场将全部赔偿款交涂美英领取。于是,有了本文开头出现的一幕。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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