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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分析外出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后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胡华   发布时间:2011-11-11 18:18:34 打印 字号: | |
  由于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增多,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该院经调研发现涉及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死亡赔偿金协议签订程序不规范。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没有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协议签订程序,导致了协议签订过程中出现签订主体不适格,委托代理人没有委托授权书,协议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赔偿款项目和金额计算方法,赔偿的金额有的低于法定标准有的高于法定标准等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不一。由于不同法官从不同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理解不同,实践中部分案件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性质界定不同,也导致了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出现不同的案由,如继承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共有纠纷等。

三、死亡赔偿金支付程序不规范。在因工伤亡事故中,事故双方通过相关行政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后,只要加害人一方付完赔偿金,参与事故处理的死者近亲属就可以通过处理事故的行政部门领回赔偿款。这种支付方式容易导致领走赔偿金的亲属独自侵占死亡赔偿金或是少分赔偿金给他们亲属。对于侵占赔偿金且拒不返还的侵权人在审判实践中以什么方式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没有统一的规范。

四、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金分割方式有待完善。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加害一方赔偿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金额,且赔偿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金额的具体项目时,对高于或低于标准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要是法官依自由裁量权来酌情分配,没有统一的分配方式。

对此该院建议:

一、规范死亡赔偿金协议签订程序,完善处理事故行政机关的指导协调机制。处置事故的行政机关要指导当事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签订协议,严格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有委托授权书,明确签订协议主体的资格条件,明确赔偿的具体项目,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标准。

二、立法机关要尽快完善死亡赔偿金属性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统一此类案件的案由。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死者的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建议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统一为财产权属纠纷。

三、规范死亡赔偿金的支付程序。在因工伤亡的事故中,参与事故处理的近亲属在领取死亡赔偿金前,因通知其他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的亲属共同商议死亡赔偿金分配方案。处理事故的行政部门应在审查家属死亡赔偿金分配方案后,方可让家属领取死亡赔偿金。如果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的家属存在故意侵占其他亲属死亡赔偿金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时建议按照侵占罪进行刑事处罚。

四、完善赔偿金的分配方式。在分割赔偿金前,首先要计算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三种项目,然后依先后次序确定给相应的权利人。对于多出的赔偿部分,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确定为困难补助金来进行分配。对于赔偿款不足法定标准的,先计算出丧葬费,剩余赔偿款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剩余赔偿款不足以支付,则由法官根据案情在被扶养人之间酌定。之后还有余款则应视为死亡赔偿金,由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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