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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法院签发首例禁猎令
作者:邓晗 张玉环  发布时间:2012-06-15 15:18:58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制止非法持有枪支的发生,6月15日湖南沅陵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某管制一年,在管制期间禁止从事非法狩猎活动。  

  2011年9月24日上午8时许,张某背一支火枪准备上山打猎,被沅陵县凉水井派出所的民警发现予以扣押。经查,该火枪已使用十余年,曾打死过野猪、野兔等若干野生动物。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  

  沅陵是一个山区大县,野生动物众多,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沅陵法院遵从《刑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判法上的创新,发布首例禁猎令,不仅限制被告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更限定一定期限从事某职业的自由。这在全国尚属先例。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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