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制止非法持有枪支的发生,6月15日湖南沅陵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某管制一年,在管制期间禁止从事非法狩猎活动。
2011年9月24日上午8时许,张某背一支火枪准备上山打猎,被沅陵县凉水井派出所的民警发现予以扣押。经查,该火枪已使用十余年,曾打死过野猪、野兔等若干野生动物。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
沅陵是一个山区大县,野生动物众多,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沅陵法院遵从《刑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判法上的创新,发布首例禁猎令,不仅限制被告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更限定一定期限从事某职业的自由。这在全国尚属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