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你知道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吗?”“不知道。”“我给你解释一下,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标准,法院是这样确定你的刑期……”张玉环娓娓道来。这是2012年9月12日张玉环审理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后,在法庭外与被告人卢某的一番对话。
被告人卢某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于2012年3月期间在沅陵县官庄镇境内向吸毒人员向某、龙某、邓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5次,共计0.45克,在公安机关抓获卢某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0.51克海洛因和0.41克冰毒。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被告人卢某基本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主审人张玉环按照量刑规范化中贩卖毒品罪的规定,被告人卢某的法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情节的有向5人5次贩卖毒品,公安机关抓获时其持有的近1克毒品;从轻情节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因此,按基准刑 从重情节的比例-从轻情节的比例,最后计算出被告人卢某的刑期为三年六个月。
自量刑规范化实施以来,像这样的判后答疑,沅陵法院刑事审判庭共有500余次。这样,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案件审理及判决的前后原因,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从源头上减少了涉诉信访的产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