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县域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调解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指导思想下,我庭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贯穿于每一件民商事案件,体现在审判的每一个环节。2012年,在我庭共审结的103件案件中,除因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判决的16件案件外,共有71件案件系调解结案(其中因调解撤诉24件),调解率达82%,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庭的具体做法是:
一、强化调解意识,抓好庭前调解。
首先,我们强化全庭办案人员调解意识,认识到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更是我们法官“定纷止争”的最佳工作方式,调解结案的案件才是真正做到了“息事宁人”。但是调解的过程是一项看不见成绩的工作,既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又需要法官亲力亲为,需要占用一定的审限和审判人力。因此,着力庭前调解是我们确定的调解方略之一。全年,我庭是通过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占调、撤案件的70%以上,这样一来,既节约了审判资源,又将矛盾及时的化解,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其次,庭前调解不能盲目进行,必需有的放矢,做好庭前调解的准备工作是关键。对此,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审查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而摸清主要矛盾,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二是利用与当事人及代理人接触的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对当事人的脾气、性格、喜好及行事风格都要有一定的认识,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预期目的,做到知已知彼,有的放矢。
二、细化调解方案,提升调解效果。
一件案件能不能调解成功,它的决定因素就是看法官拿出的调解方案是不是合理。我庭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症结做到了然于胸。例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牵涉面最广,起诉到法院的这部分借贷纠纷,基本上是属于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我庭在调解此类案件过程中,首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贷的原因及各自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解,找到调解的突破口,做到对还款的可行性及还款金额、期限、方式有详细的计划,这样在进行调解时提出对当事人具有说服力的方案,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我庭审结的一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较为突出的体现了庭前调解的意义及调解方案的重要性。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对帐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共38 271.65元。通过庭前审查,该案案情较为清楚,双方无较大分歧和争议,但经过与双方当事人接触,了解到被告拒绝还款是因为遭遇车祸瘫痪在床,医疗费用的压力使得被告无力偿还上万元的本息,调解似乎无望。但承办人发现原被告一直是多年的好朋友,对于被告的处境原告持同情态度,这就有了调解的基础。通过同原告的沟通,承办人提出原告能否减免部分本息建议的调解方案,与原告的本意相吻合,最后该案在原告主动自愿放弃大部分本息的情况下,被告当场兑现,本案圆满结案。
三、穷尽调解手段,探索调解新途径。
我们虽然解决的都是老百姓的纠纷,但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特点,想要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就要求我们穷尽调解手段,因人制宜,因案制宜,不断探寻到调解新途径。我庭在民商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到以下调解方法:
1、分离法。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冲突已经到了一定的程度,被告一但被传唤应诉时,情绪会受到一定刺激,冲突进一步升级。针对这类案件,我们想办法将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当事人没有接触的机会,不再致于受到对方或其他因素的刺激而矛盾进一步恶化。在分别做工作的时候,首先让当事人冷静下来,继而理智地分析案件的成因和自己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错误。通过这种分别劝说的方法,逐步缩小意见的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我们直接果断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的成功。如我庭审结的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原告起诉到法院前,原被告双方因为纠纷就大打出手,闹到公安110,案件到法院后,双方更是水火不相容,都声称要将官司打到底。对于此类言语行为都十分过激的原被告,我庭就果断采取了分离法,在庭审前后都避免双方当事人会面发生冲突,并分别对原被进行法、理相结合的思想疏导,促成调解结案。这类案件的审结,不仅仅是化解了个体之间的矛盾,更是为社会消除了一起安全隐患。
2、说教法。我庭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双方均是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就是“讨个说法”。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做到说明白话、公平话,针对争议的焦点,将双方的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在剖析案情的时候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让当事人信服。既要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和各自应负的责任时,又要让当事人明白法官为什么要调解,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的达成。
3、外力法。这里说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领导、委托代理人,甚至是为其说情的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给当事人做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有时还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这时我们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反而容易接受。所以,我们在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对调解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美化调解语言,畅通调解渠道。
做好调解工作,如何与当事人沟通,顺利的将自己正确的思想灌输给对方,不仅要求法官具备过硬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有很强的与人沟通的能力。通过对大量案件的调解,我们发现法官调解时的词句、语气和态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尽量做到热情、主动,在调解过程中把握好调解现场的氛围,用轻松的语气营造一个有利于问题解决,比较自由、活跃的气氛。其次,我们将法律及内心的公平、公正性通过正确的言语表达出来。在调解时,我们谈话的措词尽量体现出对待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对原被告的热情程度做到相当,使用方言,且不论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如何,言语间体现出对他们的尊重和一视同仁。用实际行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为我们的调解工作打开畅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