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曝光台
该案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刘礼  发布时间:2012-11-01 09:15: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5月上旬,时任沅陵县某镇的计生办主任刘某,负责该办所有的工作包括车辆的管理等,按照镇党委的文件精神,车辆只能用于镇内计生工作。5月7日17时许,该计生办工作人员张某从刘某手中拿走了该车的钥匙。5月8日,刘某安排无驾驶证的张某驾驶该车送刘某、杨某到泸溪县白沙镇定制计生宣传横幅后,又安排张某驾车送其返回沅陵。2010年5月9日,刘某和其爱人窦某及窦某单位同事一起到二酉山游玩,刘某再次安排无驾驶证的张某驾驶该车送他们到二酉山游玩。当天15时左右,刘某又打电话安排无驾驶证的张某驾驶该车去二西山接刘某一行人,张某驾车经过沅凤公路白田颜家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对方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沅陵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是因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占道行驶,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懂驾驶技术,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祝某无责任。案发后,该镇党委、政府及张某、刘某积极处理善后事宜,赔偿死者丧葬等费用26万元,赔偿伤者医疗等费用33万元,并与死者家属、伤者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车辆驾驶人张某占道行驶的违章行为所致,与被告人刘某安排其驾驶车辆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刘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张某未取得驾驶执照而指使其从事驾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即: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该条的构成要件来看,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给人们生命、财产利益构成了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指使、强令他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该条的立法目的来看,就是为了防止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人等司机的上级主管人员,指使、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行超车,以实现自己的目的,不论其目的是否合理、合法,均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在其负责沅陵县某镇计生办的所有工作包括车辆的管理时,被告人刘某作为司机张某的上级主管人员,并出于对张某驾驶技能的自信,明知张某未取得驾驶执照而指使其从事单位车辆的驾驶工作,并且为方便自己出行游玩的便利,指使张某利用业余时间驾驶车辆,致使张某在驾车过程中因占道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张某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本案中,按照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则,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该罪系过失犯罪,刘某与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的共同犯罪。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莉
电话:0745-4230730   传真:0745-4224763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建设西街41号   邮编:419600   投稿邮箱:ylfy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