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28日上午10时许,沅陵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入户盗窃一案。这是“入户盗窃”被编入《刑法》后,沅陵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入户盗窃”案。
2012年9月24日凌晨,年满68岁的被告人刘某某见被害人向某的家门未锁,遂入户盗得玉米90斤,后销赃给刘某,获得赃款55元。经鉴定,被盗玉米的价值为人民币117元。2012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因刘某某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问,盘问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了其进入向某家盗窃玉米的犯罪事实。
通过开庭审理,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十分后悔自己的行为,希望法院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年龄、家庭等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