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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中院一审审结汪振等27名被告人特大涉黑案

作者:李健翠  发布时间:2012-12-06 10:03:43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2012年12月5日,怀化中院对汪振等27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汪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等14项罪名合并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二十万。

  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告人汪振为了在恶势力中巩固地位和壮大力量,不断纠集和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逐渐坐势成大,称霸一方,发展成为以汪振为“老大”,犯罪人员较稳定、由上至下、具有层次结构、组织纪律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形成和发展壮大过程中,为追求经济利益,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地盘,危害一方,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997年至2010年,汪振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故意杀人、聚众斗殴、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等14个罪名的犯罪,犯罪事实达30余次。其中,故意杀人1次,故意伤害9次,贩卖海洛因、K粉多次,聚众斗殴2次,寻衅滋事4次,敲诈勒索6次,非法拘禁2次,妨害作证1次,窝藏1次,开设赌场3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1次,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汪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深圳市、沅陵县一带,通过不断犯罪发展壮大,在深圳市、沅陵县形成了重大影响。汪振等人利用该组织在当地的势力,通过非法控制长途客运市场、贩卖毒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贩卖“六合彩”码书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上百万元的非法经济利益,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犯下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等14类罪行,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已经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特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怀化法院网)
来源:怀化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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