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3月20日湖南沅陵县法院凉水井法庭调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告史某(女),沅陵县凉水井镇某村人,今年86岁,与其丈夫共同生育了六个子女(三女三男),为赡养老人,子女间多次以“父母痛爱女儿些,自已没得父母多少财产”等为由发生纠纷,相互推诿。2009年在当地村委会调解下,达成三个儿子每人每年供应父母稻谷400斤,其余花销由三个女儿负担的协议。但该协议执行两年就没有再执行。2012年农历冬月份,史某丈夫李某在饥病交加中死去。2013年3月11日在病榻上的史某委托他人一纸诉状将其五个子女告上法庭,事后法官组织镇司法所和当地村委会多次上门调解,除长女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外,不承担赡养义务外,达成史某由其三女抚养,其余四子女每人支付1000元赡养费,并限今日付清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