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5月16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唐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一案,判决唐某犯受贿罪,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2005年8月,唐某(男,汉族,现年48岁,沅陵县某局正科级干部,分管城建、城市经营工作)受单位委托负责协调县社保大楼改造装修工程周边环境和联络工作。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包人杨某为感谢唐某所做的协调工作,于2007年下半年送给唐某现金2万元,唐某予以收受;2007年至2008年期间,唐某再次受单位委托管理县凤鸣广场改造和绿化项目,享有项目资金结算审批职权。项目承包人谢某为感谢唐某对其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唐某现金1万元(共计2万元),唐某予以收受。2012年10月,唐某因违纪问题被县纪委实行“双规”,期间唐某主动交待了尚未被掌握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犯罪事实。同年12月,唐某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唐某被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5月10日,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清全案赃款,加之唐某工作期间工作出色、表现优秀,案发后有强烈悔罪之心,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