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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证办理结婚证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万新华 李兰  发布时间:2013-06-18 10:28: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向某与王某两人系同乡,2006年在外地打工时相识相恋,2007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王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向某遂于2013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经法院查明,2006年向某与王某在外地相识相恋,后因王某怀孕两人回到家乡准备结婚,但因王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于是两人花钱为王某办理假户口和假身份证。之后王某用假身份证与向某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另外2009年王某就已到达法定婚龄。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焦点一是王某能否作为本案被告;焦点二是向某与王某用假身份证办理的结婚证效力如何。

  第一种意见认为,向某与王某虽然用了虚假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两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同时王某在被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故对于本案可以直接按照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可以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

  第二种意见,王某不能作为该离婚案件的本案被告,法院不应该直接认定其结婚证的效力。理由是王某与向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并且其用虚假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向某应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婚姻登记行为。

  【评析】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向某与王某用假身份证办理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两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虚构身份信息的人与真身份信息的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本案中的向某、王某。该结婚证并不能反映两人之间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而且如果法院直接认定该结婚证有效,其可能导致后果是助长一些人会利用这一漏洞来造假身份证来骗取结婚证,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公信力。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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