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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不悔改 锒铛入狱悔当初
作者:刘礼  发布时间:2013-07-09 10:37:11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刘法官,我这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吗?”“刘法官,我可以不判实体刑吗?”“刘法官,我不知道醉驾的严重性,我现在很后悔”……2013年6月24日沅陵法院承办法官在看守所提审被告人田某时,田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己,并央求法院给予从轻判处。

  2012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车牌号湘NF3733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沅陵县城城北往城南方向行驶,在途径沅陵县环保局门口时与对面田炜驾驶车牌号为湘N4QH0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田某受轻微伤,两车轻微受损。后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时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沅陵县公安机关考虑到被告人田某受轻微伤,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月26日公安机关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被告人田某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思悔改,找各种借口拒绝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并抵制受审,最终脱逃,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承办人刘礼随即向庭长张玉环汇报,张玉环高度重视,并说:“田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却认识不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既然法院请他不配合,那就由公安机关请他,届时我们再给他上上法律课……”于是2013年4月1日中止了该案并向沅陵县公安局送达了逮捕决定,2013年6月21日沅陵县公安机关在长沙开往永州的火车上将田某抓获归案,并于24日通知法院。

  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建设平安沅陵。2013年6月28日,沅陵法院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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