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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适用新民诉法发出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
作者:颜征海、李兰  发布时间:2013-10-15 08:50:14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近日,沅陵法院立案庭受理并裁定一起司法确认案件。这是继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正式实施以来,沅陵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定首例司法确认案件。

  2013年6月以来,申请人湖南沅陵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招商引资即将引进大型项目进入该工业园区,然而申请人王北楚在未经工业园许可的情况下在工业园区内租赁原五二厂厂房生产环保碳,现因工业园将引进大型项目需要环保碳厂需搬迁,但两申请人因搬迁补偿费用协商不下,产生矛盾,遂向沅陵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沅陵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为了能够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避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议成一纸空文,双方一起到沅陵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沅陵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定审判员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最终依据新《民诉法》的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适用裁定的形式。因为原来的《人民调解法》中虽明确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但对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却并未予以明确。最终导致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权威的执行依据。然而,此次新民诉法增加的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以裁定的形式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既判力,使得法院对该类案件有明确法律依据可依。
责任编辑:肖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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