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因行人欧某闯高速被碾死,11月12日湖南省沅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太平财险常德支公司和安邦财险湘西支公司各赔偿受害人欧某家属11万元。
2012年11月5日行人欧某在杭瑞高速湖南省沅陵段1158km 168m横过路面时,被被告高某驾驶的湘J1739×重型仓栅式货车刮倒,随即又被被告田某驾驶的湘U1039×轿车从身上碾过,造成欧某当场死亡。经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认定,欧某死于交通事故,头面部及双下肢严重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湖南省交警总队常吉高速大队认定,欧某在高速上行走,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超速行驶应负次要责任。
同年11月12日,欧某家属与高某、田某达成协议,由二被告各承担死亡赔偿金5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约定三方就此了案,且已履行完毕。案发前高某在太平洋财险常德支公司投了交强险,田某驾驶的轿车在安邦财险湘西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3年1月23日欧某家属向沅陵县法院起诉,要求以上四被告及肇事车主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家属与高某、田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但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