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老实巴交的村民李某本是因自家建房需要,砍伐自家责任山的林木,却因不知法不懂法成为被告人。近日,沅陵县某乡(现该乡部分山林已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李姓村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刑并处罚金若干。
2011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为修建房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县某乡某村某组(归湖南省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大树边”和“小海山”山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砍伐的林木进行司法鉴定,“大树边”和“小海山”山场被李某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7.760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四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